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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核定
发布时间:2018-1-3 13:08:30  阅读:1215

一、办理条件

  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同时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前进行待遇核定: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法定劳动年龄段内;

  4、用人单位已将失业人员档案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非本市户籍选择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除外)。

     二、经办流程

  用人单位移交个人档案后,失业人员(含非本市户籍选择在宁享受的人员)递交材料→户籍所在区(暂住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录入信息系统→打印《南京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返回办理结果。

     三、经办表单

     1、《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备案及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点击下载)

  2、《南京市被征地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点击下载)

     四、 申请材料

  1、《关于与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户口簿复印件(包括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3、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的,须提供暂住证或居住证。

  4、社会保障卡。

  五、办理地点

     1、跨统筹区转入转出的失业人员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2、本市参保的失业人员及非本市户籍在宁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在户口所在区(暂住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六、受理时间   

  1、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月24日前办理。

  2、其他失业人员于法定工作日(每月最后一天半的关门结算期除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