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核发
发布时间:2017-12-25 16:13:34 阅读:1307 次
一、参保人和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
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子女未满18周岁;
(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
(5)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
(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
(7)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配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前已按原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确认为供养直系亲属,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符合现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
参保人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符合供养条件的,可申请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退休人员以及缴费年限(含视同)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缴费年限(含视同)不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以及退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享受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目前计发标准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