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
发布时间:2017-12-12 9:56:26 阅读:1260 次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
下列人员中,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从事社会劳动的自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且获得合法劳动收入的各类非正规就业人员,可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不包括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1)本市户籍人员;
(2)非本市户籍,持《南京人才居住证》(A证、B证)、《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主证、副证)、《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证》的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下限为554.4元,上限为3634.2元,在上、下限范围内按档差10元划分不同的档次,根据个人经济承受能力选择缴费;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含大病医疗救助10元(2011年7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需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为55元/月。